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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发布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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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泉州城市规划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6-08 02:28:50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刘昀记者顾艳伟)1月30日,柳州《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柳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获悉,发布防控广西区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意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悉,期间该《意见》为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价格首个针对价格违法行为认定处理的违法政策性文件。

      《意见》界定,认定治疗、处理预防用相关药品以及口罩、指导护目镜、柳州消毒液、发布防控酒精等相关防护用品为疫情防控物资。疫情意自2020年1月25日起,期间销售疫情防控物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依法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未发生变化的违法,以2020年1月23日前疫情防控物资销售价格为原价,在1月23日后超过原价销售的;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的,购销差额未与1月23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疫情防控物资无参照原价,购销差额超过50%的;拒不提供疫情防控物资进货凭证或无法核算疫情防控物资进货成本的;在柳州市区内终端零售点购买疫情防控物资加价销售的。

      按《意见》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的,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意见》规定,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疫情防控物资的价格违法行为时,适用该《意见》,在广西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期间,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启动价格重点监管的商品参照执行,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广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终止之日止。

      据悉,柳州市目前已查处两起涉嫌哄抬口罩销售价格案。

      1月29日,柳州市柳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举报,对该县六塘镇一药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店经营的霍尼韦尔N95口罩以口头20元/只的价格销售,且未明码标价。而该药店于1月24日进货100个,进货价为9元/只,涨价幅度超过进货价格的100%。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24日还进有其他品牌4款口罩总共340个,同样以未明码标价的方式进行销售,涨价幅度均超过进货价格的100%。以上5种口罩总共440个已全部销售完毕。此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六塘镇另外一家药店也发现类似涉嫌哄抬价格及未明码标价违法销售口罩的行为。以上两家药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已责令这两家药店进行整改,并按照执法程序对药店的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处理。

      柳州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柳州市场监管系统一直工作在疫情防控一线,严查严惩借“疫情”之机发“疫情财”的市场乱象,对经营者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违法行为,必从严从重从快处罚,全力维护好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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